肇事司机逃逸,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谁来保证?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获悉,即日起,沈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正式启动,该基金可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及时从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通过启动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或适当补偿。
交管部门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是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
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吕阔图科长告诉记者,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16年3月15日,主要职责如下:一是受理、审核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殡葬机构或受害人提出的垫付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的申请,并依法垫付、追偿垫付款;二是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垫付额度视情况而定。
中心在全市各区、县(市)、高速公路及桃仙机场设立26个管理工作站,工作站的主要职责一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告知医疗机构、受害人或代理人、殡葬部门开展相应救助;二是对已垫付救助费用进行追偿。
三种情况可垫付5万以下救助基金
据吕阔图介绍,在沈阳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程序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每笔抢救垫付费用不超过5万元。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垫付丧葬费用的三个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由受害人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凭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及《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
对未知名死者,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在向殡葬服务机构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殡葬服务机构书面申请当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丧葬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理由。